村领导自定“规矩”,村民安置建房“不翼而飞”
我叫陆析彪,家住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九堡社区,自2010年九堡村拆复建项目开始,我们一家便遭遇了不公的安置待遇,导致我儿子陆某杰至今未得到自己应有的安置宅基建房,现特写此文请求相关部门调查,还我们公道。
事件经由如下:
1996年,我与前妻徐某娟离婚,后我抚育陆某杰至1997年底。1998年开始,前妻抚养陆某杰至成人,但在此期间,陆某杰一直跟随我一起生活。
2002年12月,我申请旧房拆除重新建新房,当时户内有五人,分别为陆某贤、沈某文、陆某彪、沈某芬、陆某杰,房屋最终于2003年在九堡村四区16号整体建成。
2010年4月30日,长子陆某杰因已年满18周岁,便向法院诉讼析产分家,法院最终立案通过诉求,判决房屋西面的一二三层为陆某杰所有,中间与东面为陆某贤、陆某彪、沈某芬所有。
2010年6月,我区块被纳入拆迁范围。由于此前,我与长子陆某杰已通过法院分家立案,于是我们与安置工作组沟通补偿2户房屋。待工作组了解情况后,最终决定一户赔偿,二户标准建房,我们双方达成一致后于18日签订协议。
2011年1月5日定户抽签时,村委领导要我们先抽一户,另一户择日抽户,为配合工作,我便同意了他们的要求。本以为很快可以再去抽取长子陆某杰的安置宅基建房,结果村委却突然无缘由的变了卦。在接下来的两年内,我们在村镇数次反映情况以求解决安置问题,可最终却只得到了一份敷衍了事的“假材料”,为了不给长子陆某杰分配安置建房,村长称年满19周岁才可享受安置建房待遇。
根据相关规定,可以申请安置建房的情况为:申请人年满18周岁,具有辖区户口,符合“一户一宅”的条件;拆迁时现居的房屋为申请人所有;而我儿子各项情况均已满足,相关政策也并没有未满19周岁不予分安置建房的条款。反观九堡村分安置建房时,一区、二区、三区的农户中有俩男孩的都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,与我儿子年龄相同的情况下都分户建了房屋,唯独我的俩个儿子不让建房。
2017年11月23日,九堡村以会议方式决定我长子陆某杰的安置建房事宜。会上,村内领导毫无理由的拒绝陆某杰建房,后我要求他们说明拒绝的根据,但却一直对我的诉求不予理会。
2017年12月20日,各组支部、男女组长再次就此问题开会,多位组长寻问村委领导关于19周岁安置建房门槛的政策来由,但村委领导都不予作答。
无奈之下,我只得将其诉至法院,但法院却根据此前村委会出具的“虚假材料”进行判决,最后不支持我的诉求。
现我特写此文,请求相关部门能重视,能帮我们妥善解决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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